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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东省高院两法官被查,一年来法院四人被查


    发布人:admin      时间:2020-04-25 15:00:41

    经山东省纪委监委指定管辖,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三庭三级高级法官王召波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在接受济南市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4 月 21 日,济南市纪委监委官方网站对此进行了通报。

     

    同日,经山东省纪委监委指定管辖,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李培进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在接受济南市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14年1月15, 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李培进被任命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二庭副庭长。2020 年 3 月 26 日,李培进任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综合来自济南市纪委监察委网站、山东人大)
     

    违规干预司法活动,以案谋私,山东高院副院长李勇被双开移送起诉

    4月20日,据山东省纪委监委网站消息,日前,中共山东省纪委、山东省监委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李勇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李勇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
    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金、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公款购买高档烟酒用于公务接待;

     

    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

     

    违反廉洁纪律,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为亲属经营活动谋取利益;

     

    违反工作纪律,违规干预司法活动;

     

    违反生活纪律。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李勇严重违反政治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李勇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以案谋私,破坏司法公正,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共山东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山东省委批准,决定给予李勇开除党籍处分;由山东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官方简历显示,李勇生于1960年8月,山东淄博人,早期在山东省高院研究室工作,先后任副主任、主任等职,1999年调任青岛海事法院副院长(副厅级)。

          2003年,李勇调任山东省高院任政治部主任、党组成员,2006年出任山东省高院副院长。

          2012年2月,李勇调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任党组书记、副院长、院长。2016年起,重回山东省高院,任副院长、党组副书记。
     
     

    山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副厅级审判员刘元成被查

     

    2019年8月19日,山东省纪委监委网站消息,日前,中共山东省纪委、山东省监委对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副厅级审判员刘元成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刘元成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对抗组织审查;违反组织纪律,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违反廉洁纪律,违规收受礼金,违规借贷,违规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违反工作纪律,干预司法活动;违反生活纪律,贪图玩乐追求低级趣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涉嫌受贿犯罪;利用原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财物,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
     

     
    经中共山东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山东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刘元成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相应退休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刘元成简历
     
    刘元成,男,1956年7月生,汉族,山东新泰人,中央党校大学学历,1974年7月参加工作,1976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济南铁路运输法院审判员、庭长等职,2001年3月任济南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2007年8月任济南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2007年12月任济南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2014年1月任省高级人民法院副厅级审判员,2016年11月退休。
     

     

     
     

    2019年11月28日,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副厅级审判员刘元成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一案。

     

    烟台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

     

         2004年至2016年,被告人刘元成利用担任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副院长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以及利用担任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院长、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副厅级审判员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在案件诉讼、服装定制、房屋租赁等方面提供帮助。2010年2月至2017年4月,本人或通过他人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263.986569万元。
     
         2017年至2019年,被告人刘元成利用曾任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副厅级审判员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在案件诉讼方面提供帮助。2017年8月至2019年4月,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59.7430万元。
     

    2019年12月24日上午,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刘元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扣押在案的赃款、赃物及孳息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全部予以认定,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元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刘元成离职后,利用原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构成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鉴于刘元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并在归案后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可依法对其所犯受贿罪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分别从轻、减轻处罚。根据刘元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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