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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烟台刑事律师讲:莱西法院宣判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法律依据


    发布人:济南著名律师      时间:2023-09-24 20:28:12

    一、案件情况: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初,被告人李某德相继在莱西市某镇经营练歌房,并网罗被告人苏某辉等及社会闲散人员在练歌房内“看场子”,多次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违法犯罪活动。2006年9月,案外人郎某强等人到酒吧闹事,被苏某辉等人抓住,李某德闻讯赶到现场后,在郎某强已经失去反抗能力、不断求饶的情况下,带领上述人员继续对其进行殴打,致其颅脑损伤、肺脾脏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该暴力犯罪事件在当地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以李某德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初步形成。

    2009年8月以来,李某德先后成立某豪公司、某辉公司,并安排苏某辉、辛某锋等担任公司经理、出纳、采购等重要职务。通过上述公司向某镇驻地相关企业供应纸箱,并有组织地采用殴打、辱骂等暴力和非暴力手段对其他纸箱供应企业进行排挤、打压,以抢占供应份额,攫取更大经济利益。2013年8月起,李某德、苏某辉、董某飞先后成立三家“贸易公司”,李某德统一协调、指挥,开展违法放贷业务。期间,被告人徐某忠等人参与实施非法催收。三家放贷“贸易公司”相互支撑、借力配合,倚仗其犯罪组织的强势地位和非法影响开展违法高利放贷,并有组织地采用上门滋扰、喷涂油漆、非法拘禁等暴力、软暴力手段催收债务。经审计,2010年至2022年8月,该组织通过经营练歌房、开办公司、高利放贷获利人民币2400余万元,所获利益用于组织、领导者购买房产、汽车、投资商业用途,为组织成员发放工资、配备车辆及为组织违法犯罪活动“善后”等,以控制、笼络组织成员,维持组织日常活动。2016年2月至2022年6月,李某德实际控制的三家公司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提高获票单位主营业务成本的方式偷逃国家税款,涉及税额人民币689345.08元,造成国家税款流失人民币1961316.42元。

    9月22日,莱西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李某德等22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催收非法债务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被告人李某德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余21名被告人分别判处十七年至十一个月有期徒刑不等,并处罚金。

    二、刑法规定

     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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