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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审查提起公诉


    发布人:admin      时间:2019-03-21 11:48:04
    第一百三十六条 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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