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情况:
高唐县公安局受理案件后,调查发现该软件是外地某技术有限公司开发、运营的一款软件。公司为提升该软件的市场占有率和用户充值收益,在网上以公告等形式招募大量网络推广员,并以拉新返佣、充值提成等激励手段吸引人员为其推广。在明知他人传播淫秽物品的情况下,该公司仍然帮助、指导涉黄人员规避监管、打击,充当“避风港”。
抓获13人!查获2万部!聊城公安打掉一网络传播淫秽信息跨省犯罪团伙
为将该犯罪团伙彻底肃清专案民警先后辗转8个省市克服重重困难成功抓获犯罪嫌疑人13名查获淫秽视频2万余部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侦办中
通过对相关线索进行分析民警发现有多名网民充当该软件推广员的角色创建群组并上传淫秽视频他们通过社交软件四处发布小广告吸引用户下载该云盘充值付费观看视频涉嫌违法犯罪。
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量刑依据
第三百六十三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六十四条【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第二条实施第一条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3年-10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达到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严重(5倍):100个视频500个音频1000件文字,一千会员点五万次得五万元。)情节特别严重(25倍):500个视频2500个音5000件文字,五千会员点25万次得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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