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申某,男,山东金乡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原金乡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法院审理查明:从1997年开始,被告人申某先后成立金乡县申达出租车代理服务中心、金乡县申达联运有限责任公司、金乡县申达联运汽车站三个企业,疯狂实施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犯罪活动,控制了金乡县的出租车、村村通、县域公交等客运市场,非法聚敛巨额财产,并采取对相关职能部门部分工作人员请客送礼等非法手段,获取各种不正当的许可、支持和纵容,逐步形成了以其为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寻某、靳某、郝某为骨干成员,被告人张某、苏某、李某等人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当地称霸一方,为非作恶,严重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破坏了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
法院审理认为,申某等被告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通过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目的明确,以暴力、威胁等手段称霸一方,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被告人申某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等罪名;其他被告人的行为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等罪名。被告人申某等人为共同实施黑社会性质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被告人申某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是主犯,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其他被告人应依照各自所犯罪行、情节进行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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