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审查指引
为提高毒品犯罪案件证据质量,依法、公正、规范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有效打击毒品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大连会议纪要)、《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武汉会议纪要)、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合毒品犯罪案件办理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一条 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应当及时、全面、客观、规范地依法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毒品犯罪的所有证据。
在证据收集过程中,应当树立重客观证据,不轻信口供的观念,特别是应当重视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证据在定罪体系中的证明作用,强化客观证据的收集、挖掘与运用。
第二条 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毒品案件犯罪事实、情节一般包括:
1.案件线索来源及发破案经过;
2.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
山东济南有名刑事辩护律师团(咨询电话--18660803368),原在省高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律师刑事辩护近20余年,有专业的刑事、民商事审判经验、刑事、民商事代理经验,完全有能力办理公安、监察委、检察院、法院等司法机关的案件。主要从事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二审、再审案件的刑事辩护、民事、商事案件的诉讼代理,特别是死刑辩护,及16个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一审、二审上诉、再审案件的刑事辩护,民事、商事一审、二审上诉、再审案件的诉讼代理。专注于侵犯人身犯罪,侵犯财产犯罪,妨害社会秩序犯罪,金融犯罪、经济犯罪、职务犯罪、企业高管犯罪等领域的刑事辩护,及房地产纠纷、建筑工程纠纷、知识产权纠纷、房产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纠纷,民事纠纷等案件的诉讼代理。
3.犯罪嫌疑人是否累犯、再犯,有无前科劣迹,是否有立功、自首、坦白等量刑情节,是否系吸毒人员,是否在缓刑考验期内或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等;
4.犯罪嫌疑人联系交易毒品经过及实施毒品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毒品数量、价格及交易方式、方法等情况;
5.查获毒品的种类、名称、数量、成分、含量、来源、归属、去向等情况;
6.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明知情况;
7.上下线犯罪嫌疑人之间,共同犯罪人之间的关系和地位作用。
第三条 证明犯罪嫌疑人身份、前科等情况的证据材料有:
1.户籍证明材料。犯罪嫌疑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附有犯罪嫌疑人免冠照片及同户家庭成员情况的户籍证明材料,犯罪嫌疑人的出生证明及相关知情人的证言等;
2.累犯、再犯或其他前科劣迹情况材料。包括前罪的生效裁判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强制戒毒决定书、解除强制戒毒决定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等。前科犯罪涉及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情况应当有相应刑罚执行材料予以证明;
3.犯罪嫌疑人是否系吸毒人员的吸毒现场检测报告或实验室检测报告;
4.犯罪嫌疑人自首、坦白的证据材料。包括发破案经过、犯罪嫌疑人到案经过、有罪供述经过以及证明其到案情况的其他材料;
5.犯罪嫌疑人立功的证据材料。包括犯罪嫌疑人检举揭发材料以及证明其来源的材料、司法机关的调查核实材料、被检举揭发人的供述等相关案件证据材料概要,被检举揭发案件已经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应当有被检举揭发案件的发破案经过等相应法律文书。
第四条 证明毒品案件事实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
1.查获的毒品、毒资,以及电子秤、封装袋、交通工具、通讯设备、枪支弹药等实物证据;
2.犯罪嫌疑人及其他同案犯相互联系的通话清单,实施毒品交易的住宿、通行、银行或网络交易凭证及相关身份信息等书证;
3.关于查获毒品包装物、于机等与案件相关物品上的指纹、DNA生物检材、毒品成分的鉴定意见,犯罪嫌疑人语音通话同一性的声纹鉴定意见等。如果系可能判处死刑的或有证据证明查获物品系大量掺假毒品的,须进行毒品含量鉴定;
4.相关监控录音录像,短信、微信、QQ 等即时聊天工具记录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5.对毒品交易现场、抓获现场、查获毒品现场等进行勘验、检查、辨认的笔录、照片、录像、执法记录仪拍摄记录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称量记录等;
6.证实毒品与犯罪嫌疑人关联的证人证言;
7.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及审讯同步录音录像;
8.发破案经过以及通过技术侦查措施获得的证据。
第五条 办理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机关应当出具由侦查人员署名并加盖侦查机关印章的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说明。
发破案经过应当写明案件线索来源情况及案件破获经过,包括是否系特情提供线索或使用技术侦查手段获得线索,犯罪嫌疑人如何确定,犯罪嫌疑人到案时间、地点、经过,同案犯到案时间、经过等内容。有同步录音录像的应当收集并随案移送。发破案经过涉及国家秘密的,公安机关应当注明密级并单独装卷。
抓获经过应当写明抓获时间、地点、方式、过程,应有抓获人签名。犯罪嫌疑人在抓获时形成伤情的,在抓获过程中应当写明,并及时拍照、录像进行固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时要体现伤情形成时间。
第六条 在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毒品交易行为的相关证据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侦查机关收集证明通信情况的相关证据,应当及时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通信工具,制作扣押清单,并注意及时提取通信工具中保存的相关通信信息。扣押提取过程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制作扣押物品清单和笔录,并注明提取通信工具的串号、型号对应的通讯号码,微信、QQ的使用人信息等特征,由犯罪嫌疑人签字确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其语音通话存异议,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具体通话人的,应当进行通话语音同一性的声纹鉴定。
侦查机关提取到犯罪嫌疑人及其同案犯通信记录的,应当同时提取各通话记录的基站信息、漫游区域,以与证明犯罪嫌疑人行动轨迹的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2.侦查机关收集毒资往来情况的相关证据,应当及时扣押犯罪嫌疑人银行卡、存折等账户凭证,并调取相关账户往来记录、银行柜台存取款凭证及微信、支付宝等网络支付工具交易记录,对与案件相关的交易记录,应当及时调取相应监控录像。
3.侦查机关收集证明毒品转移情况的相关证据,应当注意补充证明与犯罪嫌疑人关联性的证据,如对相关托运记录、包裹单上的笔迹进行鉴定,确定是否犯罪嫌疑人的笔迹;犯罪嫌疑人寄送或收取涉案毒品包裹的,应当及时由相关邮递人员进行辨认或调取相关监控录像;及时提取毒品包装物上的指纹、掌纹或其他DNA检材等痕迹物证进行鉴定,并与犯罪嫌疑人进行对比。
第七条 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查获的毒品是最重要的物证,侦查机关应当全面、及时查获毒品。侦查机关对查获的毒品应当编号封装、妥善保管,避免受污染。查获的毒品在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生效前不得销毁。
第八条 办理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机关应当注意收集证明查获毒品与在案犯罪嫌疑人关联性的相关证据。
涉案毒品在犯罪嫌疑人身边查获的,侦查机关应当制作搜查笔录和扣押清单,在搜查笔录和扣押清单上注明查获毒品的具体特征、查获毒品的经过和具体位置等,交由犯罪嫌疑人、见证人签字确认,并对搜查、扣押过程全程录音录像、拍照记录。
查获涉案毒品,侦查机关一般应当及时收集、提取毒品内外包装物或相关物品上的指纹、掌纹、DNA检材等痕迹物证进行鉴定,并与犯罪嫌疑人进行比对;犯罪嫌疑人与毒品人货分离的,应当及时收集、提取相关痕迹物证;无法收集或提取的,应当作出明确情况说明并随案移送。提取相关痕迹物证,应当制作提取笔录,并对提取部位、提取过程拍照记录。
在犯罪嫌疑人住处或宾馆等场所查获毒品的,应当制作勘验检查笔录及扣押清单,在勘验检查笔录和扣押清单上注明查获毒品的具体特征、查获毒品的经过和具体位置等,由犯罪嫌疑人签字确认,并对勘验检查、扣押过程全程录音录像;并应注意及时收集犯罪嫌疑人租住房屋或房屋所有的相关书证、房主等相关证人的证言及辨认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际占有使用该住处。
第九条 抓获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及时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住所、车辆等关联场所进行必要的搜查。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应当使用执法记录仪对抓获过程不间断录像,并将相关录像资料随案移送。
对于讯问获取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应当及时审查其真实性,对供述中涉及的资金交易情况、上下家通联情况、短信、微信、QQ等即时聊天工具交流情况、交通通行情况、住宿情况、毒品邮寄情况等事实,应当及时调取相应银行卡交易记录、通话记录、通行记录、车辆运行轨迹、住宿记录、邮寄包裹单、监控录像等证据予以查实。犯罪嫌疑人供述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及时调查询问,获取证言。对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辩解,并提供相关线索的,也应及时调取核查相关证据。
对证人所提供的犯罪嫌疑人的活动情况、通话情况、毒品交易情况等事实,应当及时调取相应的通行记录、通话记录、邮寄单等客观证据予以补充证明。证人提供的其他涉案人员信息,应当及时调查或进行询问。
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及时让犯罪嫌疑人或证人对涉案毒品、作案工具、毒品交易现场、毒品上下家等进行辨认或指认。同案多个犯罪嫌疑人犯罪行为存在关联的,应当互相辨认。与犯罪嫌疑人或毒品疑似物、包装物接触过的证人,应当对犯罪嫌疑人、毒品疑似物或包装物进行辨认。
第十条 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要求收集证据,确保证据形式合法,具备证据资格;应当注重运用见证人、拍摄照片、全程录音录像等措施强化证据的证据资格和证明效力。
第十一条 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获取的证据,应当全面移送,特别是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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