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情况:
2019年10月至2021年5月期间,被告人王某伙同陈某某在某电商平台上注册8家店铺,销售从他人处购买以及自己生产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冷火”牌、“玉龙”牌灭火器。在共同经营过程中,被告人王某负责假冒灭火器的进货、销售、财务等日常管理工作,被告人陈某某负责装货发货等工作。其中,2019年10月9日至2020年8月31日期间,被告人王某从他人处购买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冷火”牌、“玉龙”牌灭火器,销售金额336万余元;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4月开始参与销售,销售金额为311万余元。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5月4日,被告人王某伙同陈某某租赁厂房,组织工人通过灌装滑石粉的方式加工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冷火”牌、“玉龙”牌灭火器并销售,销售金额为1070万余元。经检验,涉案灭火器为不合格产品。
2022年1月29日,山东省临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王某、陈某某二人提起公诉。2022年10月26日,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百零五万元;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一审宣判后,王某、陈某某提出上诉。同年12月17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临沂著名刑事律师讲刑法规定: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5-20万,2年以下;20-50万,2-7年;50万-200万,7年-15年;200万以上,15年。5万,20万,50万,200万.)
济南著名律师 淄博刑事律师 泰安刑事律师 潍坊刑事律师 聊城刑事律师 德州刑事律师 滨州刑事律师 东营刑事律师 青岛刑事律师 烟台刑事律师 威海刑事律师 济宁刑事律师 枣庄刑事律师 菏泽刑事律师 临沂刑事律师 日照刑事律师 毒品刑事律师 临沂刑事律师 职务犯罪辩护 走私案律师网 济宁著名律师 威海刑事律师 烟台刑事律师 青岛刑事律师 涉黑涉恶辩护 滨州刑事律师 德州刑事律师 聊城刑事律师 潍坊刑事律师 泰安刑事律师 淄博刑事律师 济南刑事律师
山东刑事辩护律师网 版权所有
山东刑事辩护律师网地址:山东济南市名泉广场,站长:刘德高律师 18660803368
技术支持济南久联 | 友情链接:在线客服软件 鲁ICP备19012832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