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王勇等21人黑社会性质组织上诉案
2019年12月13日,招远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王勇犯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拘禁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各并执行 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2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八年至十一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20万元至2万元不等的罚金。王勇等4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
经审理查明
2005年8月至11月间, 上诉人王勇纠集林锋等多人持刀、棍棒殴打他人,致十余人受伤;且聚众滋事,围攻处警民警,在福山区形成了恶劣的名声。自2007年至2013年间,王勇先后纠集张晓峰、刘洪成立了多家公司,聚敛了一定财富。2014年2月间,王勇发现福山草莓配货行业有重大商业利益,指使吕竹林、于鑫等人以聚众滋扰等“软暴力”手段, 强搬当地商贩的草莓配货,谋取非法利益,初步形成了以王勇为组织者、领导者,吕竹林、林雨等人为骨干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自2015年,张浩然、刘春年、林功等人相继加入该组织,组织规模进一步扩大并有明确分工,逐步发展成以上诉人王勇为组织者、领导者,上诉人吕竹林、同案人林雨为骨干成员,上诉人张晓峰、张浩然及原审被告人于鑫、周德鹏、刘洪为积极参加者,原审被告人隋家迅、林锋、刘春年、林功、张建、梁志强、邵强、吕浩铭、刘德顺、韩国庆、王雪峰、于连杰为其他参加者的较为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犯罪组织成员人数众多、骨干成员相对稳定,内部层级分明、分工明确,有约定俗成的组织纪律和明确的奖惩措施。以王勇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为维护组织利益,确立在福山区的强势地位,以暴力、“软暴力”等非法手段,大力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打击竞争对手、欺压群众,有组织地分别 实施强迫交易犯罪6起、寻衅滋事犯罪3起、非法侵入住宅犯罪1起、非法持有枪支1起、非法拘禁犯罪1起,实施赌博等诈骗犯罪所得1500万余元。
烟台中院经审理认为
上诉人王勇纠集上诉人张晓峰及原审被告人林锋、周德鹏、刘洪、吕竹林、于鑫、隋家迅等人,通过工程建设、物业、石材、房地产开发、汽车租赁、樱桃草莓配货等行业攫取巨额经济利益,以暴力、威胁或聚众造势、滋扰等“软暴力”手段,有组织地实施了十余起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欺压群众,在烟台市福山区樱桃草莓配货行业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其行为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及附带民事赔偿判处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杨建等9人黑社会性质组织上诉案
2019年12月25日,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杨建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赌博罪,故意伤害罪合并执行 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其余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四年至二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数额不等的罚金。杨建等3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
经审理查明
自2009年始,上诉人杨建网罗具有前科劣迹的社会闲散人员杨晓伟、冯雁波、冯昌青、刘俊杰等人在原栖霞市大柳家乡一带 收取保护费、强买强卖,逐渐垄断了当地风落果回收、牲畜屠宰及销售等生意,获取暴利。2012年12月6日,杨建牵头成立大柳家屠宰厂,私自召集周边十余名肉贩开会, 强制每人交纳5000元保证金,否则不得在当地从事生猪肉买卖,垄断了栖霞市唐家泊镇、蛇窝泊镇的牲畜屠宰、销售市场,标志着以杨建为组织者、领导者,以杨晓伟、冯雁波、冯昌青、刘俊杰、张萍萍为骨干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开始形成。杨建系该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全面指挥该组织的一切活动;张萍萍系组织骨干成员,具体负责屠宰厂的日常经营管理、账目记录、财务收支等事务;杨晓伟、冯雁波、冯昌青、刘俊杰系组织骨干成员,主要负责强行带回私自屠宰、销售牲畜的村民至屠宰厂并对其实施殴打、恐吓威胁及管理赌局、风落果回收等;杨智勇、冯佳雨、林常春、冯彦龙系组织的其他参与者,阶段性参加组织的部分违法犯罪活动。该组织内部有严格的纪律,组织成员内部发生纠纷时,由杨建处理。杨建通过健步走、测试等方式增强组织成员的体质,强化组织成员的组织纪律,为骨干成员提供运动鞋,不参加者必须请假。2014年3月至案发期间,屠宰厂有记录的销售总额达3100余万元,为该组织的活动提供了经济支持。以黑护商、以商养黑,攫取非法利益。该组织利用获取的非法利益,为被羁押的组织成员提供生活费、聘请律师、提供住所等方式,笼络组织成员人心,加强控制。杨建等人还涉足风落果收购、泡沫包装箱销售、樱桃物流配送等多个行业,同时于2013年间聚众赌博、抽头渔利30万元。为维护组织利益,杨建等人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实施了一系列违法犯罪犯罪行为,包括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迫交易、赌博、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等,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在栖霞市唐家泊镇、蛇窝泊镇区域内的牲畜屠宰、销售等多个行业,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社会危害性大。
烟台中院经审理认为
上诉人杨建系组织者、领导者,上诉人张萍萍及原审被告人杨晓伟、冯雁波、冯昌青、刘俊杰系基本固定的骨干成员,上诉人林常春及原审被告人冯佳雨、冯彦龙系其他参加者,上述人员通过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及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在两个乡镇区域内,对养猪、养羊村民及猪肉经营、风落果收购行业等形成非法控制,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杨建等人犯罪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三方宝海等6人恶势力团伙上诉案
2019年12月17日,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方宝海犯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非法采矿罪合并执行 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其余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七年至一年二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葛云秀不服,提起上诉。
经审理查明
2006年,上诉人葛云秀、原审被告人方宝海成立招远市龙腾搬运队,招募郭建明担任搬运队队长。2013年,方宝海 通过非法手段控制招远市金泉食品有限公司毕郭屠宰场,单独或结伙在招远市毕郭镇多次实施随意殴打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损毁他人财物等行为,且以威胁、恐吓、滋扰为手段,控制垄断毕郭搬运市场和生猪屠宰市场,逐步形成了以原审被告人方宝海为纠集者,以上诉人葛云秀、原审被告人孙晓航、郭建明等为成员的恶势力团伙,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烟台中院经审理认为
上诉人葛云秀多次纠集同案人实施随意殴打他人、持凶器恐吓他人、强拿硬要的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为谋取利益,开设赌场,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其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且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上诉人葛云秀、原审被告人方宝海、孙晓航、郭建明为控制垄断毕郭搬运市场和生猪屠宰市场获取非法利益,常年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以方宝海为纠集者,以葛云秀为骨干成员,以孙晓航、郭建明为成员的恶势力团伙,依法应予惩处。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四崔红亮等12人恶势力团伙上诉案
2019年12月25日,栖霞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崔红亮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撤销缓刑合并执行 有期徒刑十六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其余11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五年八个月至一年四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被告人林璇、林伟杰不服,提起上诉。
经审理查明
2014年至2018年11月29日,原审被告人崔红亮、宋浩纠集上诉人林璇、原审被告人刘晓军等人 以暴力、威胁手段,多次在栖霞市境内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持有枪支、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行为,逐步形成以崔红亮、宋浩为纠集者,林璇、林伟杰及刘晓军、于承国、遇彦志、张泓鹏、王进等为成员的恶势力团伙,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烟台中院经审理认为
上诉人林璇持械聚众斗殴;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依法应数罪并罚。上诉人林伟杰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非法持有枪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应数罪并罚。以原审被告人崔红亮、宋浩为纠集者,以上诉人林璇、林伟杰及原审被告人刘晓军、于承国、遇彦志、张泓鹏、王进等为成员的恶势力团伙,多次以暴力、威胁手段在栖霞市境内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依法应予严惩。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五贺嘉斌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5月29日,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贺嘉斌 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
2015年7月至2018年2月,该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王传玉开始在烟台市牟平区范围内 放高利贷,并于2016年5月正式成立烟台市某投资有限公司,以开设门头、挂牌营业的方式宣传高利放贷业务、招揽客户,后招揽本案被告人贺嘉斌等人以 殴打、威胁及滋扰的方式暴力讨债,雇佣曲某负责记账、提醒催款,形成组织较为稳定的带有恶势力性质的犯罪集团,给当地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其中,被告人贺嘉斌参与多次寻衅滋事行为。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同案人王传玉为了形成非法影响,谋求强势地位,攫取高额利润,纠集多名同案人员,形成了以王传玉为首要分子,本案被告人贺嘉斌及同案人李某龄、李某飞、于某为重要成员,于某光、常某然、曲某等为成员的固定犯罪组织。该组织以投资公司为依托,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实施数起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其中,本案被告人贺嘉斌作为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多次参与随意殴打他人、恐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的寻衅滋事行为,情节恶劣、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根据该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的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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