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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济南法院今宣判涉黑恶犯罪案件6案51人-山东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


    发布人:admin      时间:2020-12-23 20:51:16

    12月18日,济南法院依法对6案51人涉黑恶犯罪案件进行集中宣判。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全市法院开展集中宣判活动20次,审结一、二审涉黑涉恶案件141件,其中涉黑案件18件,依法对胡德华、钟利国、庞允盟、李鲲鹏、刘惠明等707名被告人判处刑罚,罚金刑累计达1.8亿余元,有力打击、震慑了黑恶势力犯罪,坚决斩断黑恶势力赖以生存的利益链条。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张帅等8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作出二审宣判 2013年以来,被告人张帅伙同王建忠、王锡江、马长海、毕玉伟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济南市章丘区多地,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采用预扣利息、设定高额违约金等方式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协议,虚增借款金额、放任借款人违约,并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张帅为首要分子,以王建忠、王锡江、马长海、毕玉伟为重要成员,以宋宪烔、吕承光、刘宗法为其他成员的恶势力集团。该恶势力集团成员实施敲诈勒索、诈骗、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在当地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帅以敲诈勒索罪、非法经营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虚假诉讼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一十五万元;对马长海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对王建忠等其他6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至一年不等的刑罚,并相应判处罚金。

      宣判后,张帅等5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陈雷等9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作出二审宣判 2011年4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陈雷、孙富强、梁朋、陈楠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为谋取不法利益,在济南高新区、天桥区、历下区、长清区、历城区等地,以殴打、滋扰、纠缠、恐吓、非法拘禁等暴力或软暴力手段催讨“债务”,多次实施敲诈勒索、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等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逐渐形成了以陈雷为首要分子,孙富强、梁朋、陈楠为重要成员,牟井海、牟艺福、夏继德、王艳丽为其他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实施敲诈勒索犯罪6起,敲诈勒索数额200余万元;实施非法拘禁犯罪,将被害人吕某限制在家中20余天;实施抢劫犯罪,抢劫数额1万余元。

      济南高新区法院对被告人陈雷以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四百万元;对被告人陈楠以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一百五十万六千元;对孙富强等其他其他7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相应判处罚金。

      宣判后,陈雷等8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段永刚等12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作出二审宣判

     2017年11月底至2018年4月,为强揽董家十村改造安置房项目山头村旧址范围内的土方开挖运输、临时建筑物修建、修路及劳务施工等工程,被告人段永刚利用其任山头村委员会主任和被告人段成亮、段继涛任村委会副主任、委员的影响力,以及与被告人段立东、刘存峰的特定关系,安排指使段成亮、段立东、段继涛及被告人段荣山、韩会荣等人通过微信群号召发动、雇佣等方式,纠集带领本村村民以征用地及地上物补偿款未到位为由,采取围堵机械、言语威胁、谩骂、殴打等暴力、威胁手段阻挠工程施工和正常渣土清运,并强行任意指定渣土倾倒地点,迫使多家公司退出施工经营活动、支付渣土倾倒费用或“施工协调费”,实施了强迫交易、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多起违法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段永刚为首要分子,段立东、段成亮为重要成员,段继涛、段荣山、刘村峰、段立祥、段鹏、董连震、侯龙龙为其他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段永刚以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职务侵占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五万元;对段立东以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一万元;对段成亮等其他10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的刑罚,并相应判处罚金。

      宣判后,段立东等3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金东东恶势力案作出二审宣判2016年10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金东东为获取非法利益,纠集耿其瑞(另案处理)、葛荣禄(另作处理)等人,在济南市槐荫区某建筑工地充当“地下执法队”,借故生非,采取聚众造势、堵门、堵路、拦截、恐吓等手段,阻挠数家建筑公司的多个建筑施工队正常施工,强行清运渣土,强迫建筑施工单位接受服务,强揽清运渣土工程,形成了以金东东为纠集者,耿其瑞、葛荣禄为成员的恶势力,实施了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多起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破坏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金东东曾于2016年10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此次犯罪系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缓刑,以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处金东东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宣判后,金东东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崔维春、钟伟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案作出一审宣判2012年以来,钟利国(已判决)利用狱友、亲属、老乡等关系,以公司经营场所为据点,招揽被告人钟伟、崔维春及史春华、曹培生、张合涛、杨峰、蒋昌钢、张伟山、张雷、王立国、刘云起(均已判决)、掌士超(另案处理)等人长期聚集,从事非法放贷业务,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钟利国为组织者、领导者,史春华、掌士超、曹培生、张合涛、杨峰、蒋昌钢等人为积极参加者,钟伟、崔维春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暴力、威胁、滋扰、纠缠、虚假仲裁及诉讼等手段,先后对多家公司、个人实施诈骗、敲诈勒索等“套路贷”犯罪7起;通过持刀恐吓、追逐拦截等手段实施寻衅滋事犯罪3起;通过聚众设局、招徕赌客、抽水获利的方式实施开设赌场犯罪1起;通过纠集数十人持械打砸车辆、殴打他人的方式实施聚众斗殴犯罪1起。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对多名群众形成心理强制、威慑,致使其合法权益遭受违法犯罪活动侵害后,不敢通过正当途径举报、控告;致使多家公司不能正常生产、经营,严重干扰、破坏他人正常生产、经营、生活,严重破坏了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其中,被告人崔维春参与该组织实施的聚众斗殴犯罪1起、寻衅滋事犯罪1起、开设赌场犯罪1起,伙同他人实施故意伤害犯罪1起;钟伟参与该组织实施的诈骗犯罪1起、开设赌场犯罪1起。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崔某春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对被告人钟伟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四十五万元。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齐腾、于恩齐等19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作出一审宣判 2016年5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于恩齐、齐腾共同出资,成立“齐鲁投资公司”、“齐鲁私贷”,制定放贷利息、手续费、逾期费等收费标准,以公司为依托,从事非法高利放贷活动。于恩齐与齐腾各自带领业务员开展非法放贷业务,以审核费、保证金、手续费等名目预先扣除贷款,使被害人实际到手的数额明显低于借条及合同金额,在被害人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下,介绍他人向其放贷,欺骗被害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或者通过言语威胁、发送侮辱短信、上门摆放花圈、高音喇叭喊话、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等方式要挟被害人及其亲属偿还虚高债务,逐渐形成了以于恩齐、齐腾为首要分子,以刘宸君、鲁梅虎、郑茂旭等人为重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在放贷、收贷过程中有组织地多次实施敲诈勒索、诈骗、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巨额非法利益,为非作恶,欺压百姓,致12名在校大学生休学或辍学,2名借款人自杀未遂,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齐腾以敲诈勒索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与前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六十八万五千元,对被告人于恩齐以敲诈勒索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与前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十八万五千元,对刘宸君等其他17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至八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对其中16名被告人判处相应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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