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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福山区王勇等21人黑社会性质组织上诉案-烟台福山区刑事律师


    发布人:admin      时间:2020-05-31 07:12:58

    王勇等21人黑社会性质组织上诉案

    2019年12月13日,招远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王勇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拘禁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各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2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八年至十一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20万元至2万元不等的罚金。王勇等4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
    烟台中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王勇纠集上诉人张晓峰及原审被告人林锋、周德鹏、刘洪、吕竹林、于鑫、隋家迅等人,通过工程建设、物业、石材、房地产开发、汽车租赁、樱桃草莓配货等行业攫取巨额经济利益,以暴力、威胁或聚众造势、滋扰等“软暴力”手段,有组织地实施了十余起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欺压群众,在烟台市福山区樱桃草莓配货行业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其行为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及附带民事赔偿判处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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