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9日上午,我院对以被告人李志山(小名“二奎子”)为首的6人恶势力犯罪团伙进行公开宣判。判决书长达105页、5万余字。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志山等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非法谋取经济利益,实施了寻衅滋事、强迫交易、高利转贷、非法拘禁多起恶势力犯罪活动,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一)寻衅滋事的事实
2011年至2017年,被告人李志山、李昌隆、李昌帅、李培寅、张士凯、冯威等人,交叉结伙,采取辱骂、跟踪、殴打、向借款人或担保人家大门上泼粪、墙上喷字或派人在其家中吃住等非法手段,先后向鄄城县董口镇军屯村村民张某某等人追债,共计作案10起,严重影响了他人的生活或生产经营。
(二)强迫交易的事实
2014年6月23日至7月21日,被告人李昌隆的父亲李志峰和鄄城县古泉街道建设西街居民栾贵芳先后分4次借给鄄城县大埝镇王菜园村村民王某某及其妻子杨某某共计人民币548万元。2014年8月13日至14日,被告人李昌隆和其父亲李志峰等人采取辱骂、限制人身自由之手段,强迫王某某、杨某某将其名下价值701.06万元的房地产用以抵消上述债务,并于2014年10月份办理过户手续,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53.06万元。
(三)高利转贷的事实
2010年至2015年,被告人李志山以自己的房产作抵押,向鄄城农商银行申请贷款额度。2010年6月19日至2015年2月3日,被告人李志山以牟利为目的,虚构档发购销合同,利用贷款额度,骗取鄄城农商银行信贷资金28笔共计61105000元,先后以3分-1角5分不等的月息转借给鄄城县某居民小区居民董某某、山东某纺织有限公司经营人陈某等13人,共计收取利息人民币2173504.03元,从中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942515.82元。
(四)非法拘禁的事实
2012年4月至10月,被告人李志山、李昌隆、李昌帅、李培寅等人为索要债务,交叉结伙,先后非法剥夺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某居民小区居民李某某等4人人身自由,共计作案3起。其中,被告人李志山、李昌隆参与作案3起,被告人李昌帅、李培寅参与作案2起。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志山、李昌隆、李昌帅、李培寅、张士凯、冯威伙同他人,为索要债务,交叉结伙,多次采取辱骂、殴打、拦截、墙上喷字等暴力和软暴力手段向他人追债,情节恶劣,其中被告人李昌隆、李昌帅多次纠集他人实施上述行为,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昌隆伙同他人采取剥夺被害人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他人转让房地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被告人李志山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多次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高利转贷罪;被告人李志山、李昌隆、李昌帅、李培寅为索取债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决:
一、被告人李志山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高利转贷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百五十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百五十万元。
二、被告人李昌隆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
三、被告人李昌帅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四、被告人李培寅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五、被告人张士凯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六、被告人冯威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七、被告人李志山高利转贷非法所得人民币1942515.82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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