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知名律师讲:贪污受贿滥用职权量刑15年的刑法依据
发布人:济南著名刑事律师 时间:2025-04-13 16:57:58
一、案情
刘德高律师讲案件: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至2021年2月,被告人王彦博利用担任海阳市委副书记、市长职务上的便利,以虚列费用支出的方式,骗取公共财物共计23万元,用于个人及家庭支出。2007年9月至2024年2月,王彦博利用担任烟台市芝罘区幸福街道党工委副书记、书记,莱阳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副市长,海阳市委副书记、市长,招远市委副书记、市长、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直接或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相关单位或个人在项目承揽、工程款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545万余元。2021年12月,被告人王彦博在担任招远市委书记期间,未经集体研究,违规决定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私募基金,造成国有资产损失677万余元。
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彦博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且贪污数额巨大,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滥用职权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及贪污事实,贪污罪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犯罪所得财物大部分已追缴到案,依法对贪污罪减轻处罚,对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2025年4月11日,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招远市委原书记王彦博贪污、受贿、滥用职权一案,对被告人王彦博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六十万元;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七十万元。贪污所得依法返还被害单位;受贿所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受贿--3万-20万元,数额较大,3年以下,贪污---1万-3万,具有6种情节,其他较重情节 受贿---1万-3万,具有8种情节,其他较重情节)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贪污、受贿--20万-300万元,数额巨大,3-10年,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贪污---10万-20万,具有6种情节--其他严重情节 受贿---10万-20万,具有8种情节--其他严重情节)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 贪污、受贿--3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10年以上、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贪污---150万-300万,具有6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受贿---150万-300万,具有8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修九) 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