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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济南刑事著名律师讲:醉酒不超过150毫克可不追究刑事责任


    发布人:济南刑事著名律师      时间:2023-12-18 20:19:42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司法部2023年12月13日,《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本意见自2023年12月28日起施行。)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具有本意见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照刑法第十三条、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一)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
    (二)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驾驶机动车,且不构成紧急避险的;
    (三)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的;
    (四)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机动车的,或者为了交由他人驾驶,自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驶出的;
    (五)其他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
    第四条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显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和本意见的规定决定是否立案。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予立案。
    《刑法》
    第十三条:....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二、不能含有第十条规定,
    第十条 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从重处理: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四)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
    (五)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六)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且载有乘客的;
    (七)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且载有师生的;
    (八)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的;
    (九)驾驶重型载货汽车的;
    (十)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的;
    (十一)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
    (十二)实施威胁、打击报复、引诱、贿买证人、鉴定人等人员或者毁灭、伪造证据等妨害司法行为的;
    (十三)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十四)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十五)其他需要从重处理的情形。
    以上条款意味着醉驾在满足上述5个条件之一的,将不再构成危险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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