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修正案(七)增加此条} 传销罪
济南著名律师 淄博刑事律师 泰安刑事律师 潍坊刑事律师 聊城刑事律师 德州刑事律师 滨州刑事律师 东营刑事律师 青岛刑事律师 烟台刑事律师 威海刑事律师 济宁刑事律师 枣庄刑事律师 菏泽刑事律师 临沂刑事律师 日照刑事律师 毒品刑事律师 临沂刑事律师 职务犯罪辩护 走私案律师网 济宁著名律师 威海刑事律师 烟台刑事律师 青岛刑事律师 涉黑涉恶辩护 滨州刑事律师 德州刑事律师 聊城刑事律师 潍坊刑事律师 泰安刑事律师 淄博刑事律师 济南刑事律师
山东刑事辩护律师网 版权所有
山东刑事辩护律师网地址:山东济南市名泉广场,站长:刘德高律师 18660803368
技术支持济南久联 | 友情链接:在线客服软件 鲁ICP备19012832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