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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东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定罪量刑标准-烟台刑事律师 烟台最好有名律师事务所


    发布人:济南著名律师      时间:2021-04-23 10:33:2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第285条第2款明确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主体要件

    该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一般来说,犯本罪的行为人大多具有较高的电脑水平和网络技术,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和计算机网络能熟练利用。

    主观要件

    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以其他技术手段获取数据的行为,仍故意为之。

    客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犯罪对象仅限于使用中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脱离计算机信息系统存放的计算机数据,如光盘、U盘中的计算机数据不是本罪的保护对象。这里的数据,不限于计算机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还包括权利人存放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各种个人信息。上述的数据不被非法获取,是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重要表现。作为对刑法第285 条的补充,本罪扩大了受刑法保护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范围,即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之外的普通计算机信息系统。本罪的危害行为是非法获取前述计算机信息系统中计算机数据的行为,这里的非法获取是指未经权利人或者国家有权机构授权而取得他人的数据的行为。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实施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普通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从而获取这些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的行为,并且情节严重。这意味着刑法保护的范围扩大,涵盖到教育、卫生、商业等各大行业,还包括个人所有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1、行为违反国家规定。是指“不得侵入刑法典第285条第1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规定,和“不得常用其他技术手段”的规定。这些规定在我国包括了以下法律法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1]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公安部发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
    2、行为人采取了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普通计算机信息系统或其他技术手段的行为方式。“侵入”是指行为人采用破解密码、盗取密码、强行突破安全工具等方法,在没有得到许可时违背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人或所有人意愿进入其无权进入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常见的方式是利用他人网上认证信息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
    3、犯罪行为人的行为表现是获取特定的数据。第一,获取数据的行为在法律上是违法的,行为人是没有权力获得这些数据的,行为人的行为也违犯了相关国家规定。第二,“获取”指占有或拥有特定数据,表现为把数据复制一份出来,存于个人电脑、移动硬盘和私人电子邮箱中。“获取”的具体行为方式是秘密的,即数据的控制人和所有人或正在传输信息系统数据的人不知数据被人获取,但公开的行为方式也是可以成立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控制者和使用者等明知他人在窃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但是无法阻拦。第三,犯罪行为人只通过复制的方式而得到他人数据,无采用植入病毒、埋伏数据炸弹、直接删除、随意修改等行为方式对数据进行破坏活动。
    4、行为对象为刑法第285条1款规定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处理、存储、传输的数据。第一,犯罪行为人针对的是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第二,“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是指存放在信息系统中的数据,可包括图片、文字、影音资料、专有的程序或者软件等,它们的状态或是处于存储状态下,或是正被有关人员编辑,或正被传输,传输行为方式则为通过网络发送到其他终端和通过一些专门工具发送到移动存储设备上。
    5、本罪为情节犯。要构成本罪,须具有情节严重。 “情节严重”是指多次、大量获取他人计算机数据的行为。即为获取数据数量多、对比较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了非法获取行为、犯罪行为加重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工作负担、犯罪行为人获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有很重要意义、犯罪行为人取得了较大利益等等。 [2] 
    烟台市最好有名知名律师烟台最大好律师事务所烟台著名刑事律师会见取保候审,山东著名刑事辩护律师-刘德高律师(咨询电话--18660803368),原在省高级法院、市中级法院工作,律师刑事辩护十余年,有专业的刑事、民商事审判经验、刑事、民商事代理经验,在公安、检察院、法院拥有良好的广泛的司法系统人际关系。山东著名刑事专家律师网址:http://www.sdxs6.com/。主要从事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二审、再审案件的刑事辩护、民事、商事案件的诉讼代理,特别是死刑辩护,及17个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一审、二审上诉、再审案件的刑事辩护,民事、商事一审、二审上诉、再审案件的诉讼代理。专注于侵犯人身犯罪,侵犯财产犯罪,妨害社会秩序犯罪,金融犯罪、经济犯罪、职务犯罪、企业高管犯罪等领域的刑事辩护,及房地产纠纷、建筑工程纠纷、知识产权纠纷、房产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纠纷,民事纠纷等案件的诉讼代理。已承办了国内及山东省内3000余件重大、复杂、疑难刑事案件。央视频道、中国法律制报、人民法院报、山东法制报、齐鲁晚报、济南时报、山东商报、鲁中晨报、鲁南日报、经济导报、山东电视台、济南电视台等媒体、电台多次对律师执业业绩及律师代理典型案件做专题报道。重大刑事案件 如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抢劫绑架,盗窃诈骗,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渎职犯罪,涉税案件、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挪用资金等经济犯罪,特别是刑事二审案件,经刘德高律师专业辩护,省高院或市中级法院采纳了刘德高律师刑事辩护意见,死刑案件90%以上保命,或改判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缓刑、无罪;无期徒刑改判有期徒刑、缓刑、无罪;有期徒刑减刑、改判缓刑、无罪。有专业的资深律师成立律师团,精通知识产权、房产、建筑工程、房屋拆迁、土地征收法律法规,具有极其丰富的诉讼谈判经验,并有着千余起知识产权、房产、建筑工程、拆迁、合同纠纷及土地法律服务的从业经验。已办理济南、泰安、德州、聊城、淄博、潍坊、滨州、东营、青岛、烟台、威海、日照、济宁、枣庄、临沂、菏泽等山东省内16地市3000余起重大、复杂、疑难案件。  
     
     山东著名律师(咨询电话18660803368),原在省、市中级法院工作,律师诉讼代理十余年,有丰富的的刑事、民商事审判经验、刑事、民商事代理经验,完全有能力处理公安、监察委、检察院、法院等司法机关案件。山东著名专家律师网址:。主要从事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商事二审上诉案件的刑事辩护及诉讼代理,刑事、民事、商事再审案件的刑事辩护及诉讼代理;及17个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民事、商事案件一审、二审上诉、再审的刑事辩护及诉讼代理。主要涉及刑事案件的刑事辩护、房地产纠纷、建筑工程纠纷、知识产权纠纷、民事纠纷、经济合同纠纷、借贷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拆迁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交通事故纠纷等案件的诉讼代理。已办理济南、枣庄、泰安、淄博、潍坊、青岛、济宁、滨州、德州、聊城、临沂、日照、烟台等山东省内17地市的3000余起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媒体、电台多次对律师执业业绩及律师代理典型案件做专题报道。山东房产律师 济南房产律师 淄博房产律师 潍坊房产律师 泰安房产律师济宁房产律师 枣庄房产律师 滨州房产律师 临沂房产律师 烟台房产律师 东营房产律师 青岛房产律师 日照房产律师 德州房产律师 聊城房产律师 菏泽房产律师 威海房产律师 莱芜房产律师、山东建筑工程律师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 淄博建筑工程律师 潍坊建筑工程律师 泰安建筑工程律师 济宁建筑工程律师 枣庄建筑工程律师 滨州建筑工程律师 临沂建筑工程律师 烟台建筑工程律师 东营建筑工程律师 青岛建筑工程律师 日照建筑工程律师 德州建筑工程律师 聊城建筑工程律师 菏泽建筑工程律师 威海建筑工程律师 莱芜建筑工程律师、山东房地产律师 济南房地产律师 淄博房地产律师 潍坊房地产律师 泰安房地产律师 济宁房地产律师 枣庄房地产律师 滨州房地产律师 临沂房地产律师 烟台房地产律师 东营房地产律师 青岛房地产律师 日照房地产律师 德州房地产律师 聊城房地产律师 菏泽房地产律师 威海房地产律师 莱芜房地产律师、山东律师事务所,济南律师事务所, 泰安律师事务所, 聊城律师事务所, 德州律师事务所, 莱芜律师事务所, 济宁律师事务所, 枣庄律师事务所, 菏泽律师事务所, 临沂律师事务所, 青岛律师事务所, 烟台律师事务所, 威海律师事务所, 日照律师事务所, 潍坊律师事务所, 淄博律师事务所, 东营律师事务所, 滨州律师事务所,山东刑事辩护律师,济南刑事辩护律师,淄博刑事辩护律师,潍坊刑事辩护律师,滨州刑事辩护律师,东营刑事辩护律师, 泰安刑事辩护律师,德州刑事辩护律师,聊城刑事辩护律师,莱芜刑事辩护律师,济宁刑事辩护律师,枣庄刑事辩护律师,临沂刑事辩护律师,菏泽刑事辩护律师,烟台刑事辩护律师,青岛刑事辩护律师,威海刑事辩护律师,日照刑事辩护律师,山东刑事律师,济南刑事律师,淄博刑事律师,潍坊刑事律师,东营刑事律师,滨州刑事律师,泰安刑事律师,德州刑事律师, 聊城刑事律师,莱芜刑事律师,济宁刑事律师 ,枣庄刑事律师,临沂刑事律师,菏泽刑事律师,烟台刑事律师 ,青岛刑事律师,日照刑事律师,威海刑事律师 ,山东合同纠纷律师,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聊城合同纠纷律师,德州合同纠纷律师,泰安合同纠纷律师,莱芜合同纠纷律师,济宁合同纠纷律师,枣庄合同纠纷律师,菏泽合同纠纷律师,临沂合同纠纷律师,青岛合同纠纷律师,日照合同纠纷律师,烟台合同纠纷律师,威海合同纠纷律师,淄博合同纠纷律师,东营合同纠纷律师,滨州合同纠纷律师,潍坊合同纠纷律师,山东律师,济南律师, 泰安律师, 聊城律师, 德州律师, 莱芜律师, 济宁律师, 枣庄律师, 菏泽律师, 临沂律师, 青岛律师, 烟台律师, 威海律师, 日照律师, 潍坊律师, 淄博律师, 东营律师, 滨州律师,山东再审代理律师,济南再审代理律师,聊城再审代理律师,德州再审代理律师,泰安再审代理律师,济宁再代理律师,枣庄再审代理律师,菏泽再审代理律师,临沂再审代理律师,青岛再审代理律师,烟台再代理律师,威海再审代理律师,日照再审代理律师,东营再审代理律师,滨州再审代理律师,潍坊再审代理律师,淄博再审代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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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体要件

    该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一般来说,犯本罪的行为人大多具有较高的电脑水平和网络技术,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和计算机网络能熟练利用。

    主观要件

    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以其他技术手段获取数据的行为,仍故意为之。

    客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犯罪对象仅限于使用中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脱离计算机信息系统存放的计算机数据,如光盘、U盘中的计算机数据不是本罪的保护对象。这里的数据,不限于计算机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还包括权利人存放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各种个人信息。上述的数据不被非法获取,是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重要表现。作为对刑法第285 条的补充,本罪扩大了受刑法保护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范围,即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之外的普通计算机信息系统。本罪的危害行为是非法获取前述计算机信息系统中计算机数据的行为,这里的非法获取是指未经权利人或者国家有权机构授权而取得他人的数据的行为。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实施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普通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从而获取这些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的行为,并且情节严重。这意味着刑法保护的范围扩大,涵盖到教育、卫生、商业等各大行业,还包括个人所有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1、行为违反国家规定。是指“不得侵入刑法典第285条第1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规定,和“不得常用其他技术手段”的规定。这些规定在我国包括了以下法律法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1]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公安部发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
    2、行为人采取了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普通计算机信息系统或其他技术手段的行为方式。“侵入”是指行为人采用破解密码、盗取密码、强行突破安全工具等方法,在没有得到许可时违背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人或所有人意愿进入其无权进入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常见的方式是利用他人网上认证信息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
    3、犯罪行为人的行为表现是获取特定的数据。第一,获取数据的行为在法律上是违法的,行为人是没有权力获得这些数据的,行为人的行为也违犯了相关国家规定。第二,“获取”指占有或拥有特定数据,表现为把数据复制一份出来,存于个人电脑、移动硬盘和私人电子邮箱中。“获取”的具体行为方式是秘密的,即数据的控制人和所有人或正在传输信息系统数据的人不知数据被人获取,但公开的行为方式也是可以成立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控制者和使用者等明知他人在窃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但是无法阻拦。第三,犯罪行为人只通过复制的方式而得到他人数据,无采用植入病毒、埋伏数据炸弹、直接删除、随意修改等行为方式对数据进行破坏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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