槐荫区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银行卡营销员6年-济南刑事辩护律师槐荫区刑事律师
发布人:admin 时间:2019-03-20 12:05:45
近日两起案件均在槐荫区法院宣判,赵某、王某两名银行卡营销员均因刷爆银行卡,被判有期徒刑。
赵某分别利用个人名义申办银行信用卡等8张,透支欠款近8万元。随后赵某又和他人非法取得他人身份信息,办理银行信用卡并消费、套现,透支1万余元。近日经审理,槐荫区法院依法以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判处赵某有期徒刑3年。
王某利用在银行从事信用卡业务之机,获得他人身份证明并骗领银行信用卡4张,消费或套取现金6万余元。他还利用在其他银行业务员手中获取的4人身份证明或信息,采取骗领或通过冒充挂失后补办新卡等手段骗取银行卡6张。日前经审理,槐荫区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6年。
以招“洗碗工”为由骗应聘人员身份证
为了能尽可能多得获得他人信息,骗取更多的信用卡,赵某还与他人合伙以张贴海报招聘“洗碗工”为由,将应聘人员身份证等证件进行拍照、复印等手段,又先后骗取了多人信息资料。王某则通过“利用他给别人办卡时留下的他人电话号码,冒充办卡人挂失后,重新给自己补办一张新卡”等手段,非法骗取了多张信用卡。
据槐荫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朱振菊法官介绍,银行在该类案件中受到的损失虽可通过刑事判决追缴或通过民事诉讼进行追偿,但由于种种原因,银行往往很少追偿。被盗用个人信息资料的受害人,则明显缺乏个人信息资料的保护意识和依法维权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