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2月至2010年1月间,被告人王某、徐某、张某、宋某等18人交叉结伙,在山东省茌平县博平镇、信发办事处、胡屯乡,高唐县清平镇、赵寨子乡等地的百余村庄,采用跳墙入院、撬门、撬窗、别锁之手段,抢劫作案4次,盗窃作案145次,所盗抢的物品有摩托车、电动车、家电、农机具、牲畜、电缆等等,甚至还包括烟酒、棉花、粮食和日用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等8人在进入被害人家中实施盗窃的过程中,被发现后以暴力相威胁或为抗拒被害人的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威胁被害人,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王某、徐某等17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某刚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王某忠犯抢劫罪,2008年8月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尚处缓刑期,故应撤销缓刑,与此次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
另外,被告人谢某等3人明知是盗窃所得赃物而收购、销售,其行为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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