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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办理制毒物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发布人:潍坊著名毒品案刑      时间:2019-05-31 18:21:55

    对于走私或者非法买卖制毒物品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查获了易制毒化学品,结合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供述和其他证据,经综合审查判断,可以认定其“明知”是制毒物品而走私或者非法买卖,但有

    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1、改变产品形状、包装或者使用虚假标签、商标等产品标志的;
      2、以藏匿、夹带或者其他隐蔽方式运输、携带易制毒化学品逃避检查的;
      3、抗拒检查或者在检查时丢弃货物逃跑的;
      4、以伪报、藏匿、伪装等蒙蔽手段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的;
      5、选择不设海关或者边防检查站的路段绕行出入境的;
      6、以虚假身份、地址办理托运、邮寄手续的;
      7、以其他方法隐瞒真相,逃避对易制毒化学品依法监管的。
      三、关于制毒物品犯罪定罪量刑的数量标准
      (一)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制毒物品进出境或者在境内非法买卖制毒物品达到下列数量标

    准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1-苯基-2-丙酮五千克以上不满五十千克;
      2、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去甲麻黄素(去甲麻黄碱)、甲基麻黄素(甲基麻黄碱)、羟亚

    胺及其盐类十千克以上不满一百千克;
      3、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异黄樟素、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苯乙酸二十千克以上不满二

    百千克;
      4、N-乙酰邻氨基苯酸、邻氨基苯甲酸、哌啶一百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一千五百千克;
      5、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四百千克以上不满四千千克;
      6、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相当数量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或者走私制毒物品,达到或者超过前款所列最高数量标准的,认定为

    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二00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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