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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东省检察院公布毒品典型案件-山东毒品案件专业刑事律师


    发布人:山东毒品案件专业      时间:2022-06-24 06:18:01
    全省检察机关将进一步提高认识,围绕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禁毒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将禁毒工作作为重要政治任务抓实抓好,充分履行检察职能,严厉打击各类毒品犯罪活动,着力整治突出毒品问题,为禁毒人民战争收官之战,维护我省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人民安居乐业贡献检察力量,以禁毒检察工作的高质量战果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一、依法惩治和预防毒品犯罪。全省检察机关坚决贯彻最高检、省检察院党组要求,根据省禁毒委统一部署,始终保持对毒品犯罪的高压态势。2019年至2021年,全省检察机关共批捕毒品犯罪3696人,同比下降56.6%,占全部刑事案件的3.89%;起诉毒品犯罪6793人,同比下降40.7%,占全部刑事案件的2.29%。从检察办案情况来看,当前毒品犯罪案件有以下突出特点:一是涉案罪名相对集中。2019年至2021年,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毒品犯罪嫌疑人共计9238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等五类犯罪嫌疑人数量占全部犯罪人数的96.06%。二是毒品犯罪重刑比率略有上升。近三年,判处十年有期徒刑及以上比例由12.94%升至15.45%。三是毒品犯罪重新犯罪比重偏高。近三年,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毒品犯罪嫌疑人中曾受过刑事处罚的共计1717人,占起诉毒品犯罪人总数的25.3%。四是毒品的种类花样翻新。新型合成毒品、新精神活性物质增长迅速,新型毒品犯罪呈上升趋势。五是未成年人毒品犯罪治理成效良好。近三年,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人毒品犯罪共计109人,占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数的0.62%。

     

    二、全面提升法律监督质效。全省检察机关始终坚持“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一是依法履行侦查监督职责。2019年至2021年,全省检察机关对重大毒品犯罪案件提前介入62件。监督公安机关立案172件,监督撤案70件。纠正公安机关漏捕196人,纠正漏诉208人。纠正公安机关移送起诉遗漏罪行232人次,纠正遗漏同案犯259人。对侦查活动提出书面纠正意见271件,已纠正266件。二是依法履行审判监督职责。近三年,全省检察机关对毒品犯罪案件提出二审和再审抗诉148人,已改判52人,发回重审39人。经检察机关抗诉,对29人改判后加重了刑罚,对2人由无罪改判有罪。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讨论重大疑难复杂抗诉案件18件。对审判活动提出书面纠正意见12件,已纠正12件。三是全面准确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近三年,全省检察机关共不批准逮捕毒品犯罪1098人,共不起诉毒品犯罪550人。四是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近三年,检察机关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毒品犯罪案件3457件4470人,提出量刑建议3663人,人民法院采纳量刑建议3486人,量刑建议采纳率为95.17%。

     

    三、推动禁毒溯源综合治理。全省检察机关在省禁毒委的统一指挥下,积极参与禁毒严打、重点整治、普法宣传、预防教育等综合治理工作。一是加强队伍专业化建设。全省检察机关逐级成立禁毒工作领导小组,强化对禁毒检察工作的领导。各地检察机关成立毒品犯罪专门办案团队72个,先后参与办理了济南“8.12”、烟台“2020-93”等一系列公安部毒品犯罪目标案件。济南市历下区院毒品案件办案专班被评为全省检察机关优秀办案团队。成立36人组成的全省检察机关毒品犯罪检察人才库,其中2名检察官入选全国检察机关毒品犯罪检察人才库。省检察院第二检察部连续两年被授予“山东省禁毒工作先进集体”称号,该部检察官助理刘少杰同志入选首届“齐鲁最美禁毒人”。二是积极参与禁毒溯源治理。三年来,全省检察机关就禁毒相关工作共发出检察建议29份,已被采纳25份。持续抓实“七号检察建议”的落地落实。三是加强协作配合。认真贯彻落实省禁毒委的各项工作部署,并向禁毒委进行述职汇报。与省公安厅、省法院联合举办毒品犯罪案件同堂培训、座谈会商等活动,会签《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积极与省法院就常见毒品犯罪量刑协商会签相关实施细则。四是守护未成年人远离毒品。结合检察机关“法治进校园”、检察开放日等活动,充分发挥中小学法治副校长作用,运用多种宣传手段、形式,提高青少年的拒毒、防毒意识和识毒、鉴毒能力。五是强化禁毒宣传教育。全省检察机关以“6·26”国际禁毒日为契机,利用检察宣传日、检察宣传月等特殊时间节点,通过模拟法庭大赛、送法“六进”等形式开展警示教育和法治宣传156次。

    6月22日下午,在第35个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省检察院召开全省检察机关毒品犯罪检察工作新闻发布会,对外发布全省首个毒品犯罪检察工作白皮书。省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蒋万云通报山东省毒品犯罪检察工作白皮书主要内容及全省检察机关惩治和预防毒品犯罪的主要工作情况,第二检察部主任马海涛发布5件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第九检察部主任商振华就未成年人涉新型毒品犯罪问题回答记者提问。三名人民监督员及部分媒体代表受邀参加新闻发布会。
     

    6月22日,省检察院举行毒品犯罪检察工作新闻发布会,发布毒品犯罪检察治理典型案例。

     

    案例一:济宁随某某等人制造、贩卖毒品案

     

    2018年以来,被告人随某某、田某某、曹某某生产、销售含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性保健品。同时,随某某等三人明知氯硝西泮、地西泮等能致人昏睡、失忆,属于国家管制的精神类药品,仍在网上购买他达拉非、加热搅拌器等原料、工具,在各自住所内制造“迷纯”等性保健品,并通过快递销售给马某某、李某等人。马某某作为随某某的网络代理商,将从随某某处购买的“迷纯”等性保健品销售给张志伟等人。经检验,从“迷纯”等性保健品中检出γ-羟基丁酸等成分,检出成分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中,属于毒品。

    随某某、马某某向他人销售以上性保健品后,积极向购买人传授具体使用方法,指导他人掌握利用购买的性保健品实施犯罪的手段。他人利用购买的“迷纯”实施其他犯罪

    公安机关以随某某等人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汶上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随某某等人另涉嫌毒品犯罪,遂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从扣押的“迷纯”等物品中鉴定出毒品成分,以随某某等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及交易记录为突破口,收集固定了制毒方法及将毒品用于其他犯罪的证据材料。

    庭审中,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以性保健品的名义购买并销售涉案物品,主观上不具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其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人答辩指出:毒品是法律规范概念,行为人只要认识到其所生产、销售的物品中含有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与鸦片、海洛因等通常意义上的毒品具有“同质化”的功能与危害就可以认定其对自己的行为对象为毒品系明知

    汶上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意见,判处随某某等人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至一年五个月不等。宣判后,随某某、马某某等人均未提出上诉。汶上县人民检察院针对办案中发现的寄递行业存在的监管漏洞问题,向当地邮政管理等部门制发检察建议。

     

    案例二:青岛芦某贩卖毒品、洗钱案

     

    2021年7月13日至8月4日,被告人芦某明知出售的胶囊、沉香等产品含有合成大麻素,为谋取非法利益,3次通过微信向王某某、张某某予以出售,非法获利人民币10700元。经鉴定从王某某、张某某处扣押的胶囊、烟丝、长条烟丝(沉香)中均含有合成大麻素成分,系国家列管的新精神活性物质。

    芦某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利用购买的李某某手机号码、身份信息注册的微信账号,专门用于联系贩卖含有合成大麻素成分的胶囊、烟丝等,并用于收取毒资,进行洗钱活动。

    本案系贩卖新型毒品合成大麻素类犯罪案件,涉及网络交易和自洗钱犯罪,案件移送初期,黄岛区检察院发现该案现有证据链条上多个线索和漏洞待查,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以及使用他人微信账号逃避打击等情况没有查实。青岛市、区两级公安、检察机关召开联席会议,对新型毒品犯罪的入罪标准达成共识,形成会议纪要,认定本案构成贩卖毒品罪,并追加起诉洗钱犯罪事实。

    被告人芦某到案之初没有认罪认罚,辩称其出售的仅为保健产品,没有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检察机关及时引导公安机关收集芦某手机信息、微信聊天记录、交易流水等客观证据,通过支付平台交易流水、推销产品过程、寄发快递等交易细节证明芦某的主观犯意,认定2021年7月1日后,芦某在明知合成大麻素系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多次向他人贩卖含有合成大麻素成分的沉香、胶囊等,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检察机关通过释法说理,促使被告人真诚悔罪、认罪认罚。

    检察机关联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及时发现涉自洗钱犯罪线索,引导侦查机关全面收集涉及赃款赃物去向的相关证据。在讯问被告人的过程中,着重讯问其毒资的来源与去向、收取毒资的方式等。经审查,芦某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利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微信,并用该微信用于支付结算毒资,检察机关发挥刑事诉讼监督职能,认定芦某自洗钱行为涉嫌洗钱罪,予以追诉。最终法院以芦某犯贩卖毒品罪、洗钱罪作出有罪判决。

    为强化寄递安全溯源治理,检察机关向驻区物流企业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寄递行业重视邮件安检规程,落实百分百实名收寄、百分百收寄验视和百分百粘贴“安检”标识贴,及时查处违禁品,消除安全隐患。通过引导科技进入等手段,提升违禁品检查质量,筑牢寄递安全“防火墙”。

     

    案例三:枣庄朱某某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制造毒品案

     

    被告人朱某某,男,1963年9月13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吴某某、何某甲、夏某某、吴某乙等4人,基本情况略。

    原审被告人朱某某于2011年3月因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三十五万元;2014年12月因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2014年7月至2017年5月,朱某某伙同吴某甲、何某甲、夏某某、吴某乙等人密谋分工,先后租用原军用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高楼农场、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坊上农场私建加工窝点,雇佣工人生产每件25公斤的盐酸羟亚胺(俗称“料头”) 约400件,共计10000余公斤。其中,朱某某负责出资购买化工原料,联系制毒技师夏某某,联系买家收取毒资。经朱某某联系以人货分离交接的方式,销售给广东省惠州市胡某某等人盐酸羟亚胺100件,制造K粉(即氯胺酮)218.25公斤;销售给贵州省铜仁市何某乙等人盐酸羟亚胺30件,制造K粉385公斤;销售给湖北省咸宁市通山县何某丙、戴某某等人盐酸羟亚胺39件,制造K粉475公斤;销售给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市罗荣某等人盐酸羟亚胺20件,制造K粉250公斤。另外,销售给广东省广州市吴某丙等人50件盐酸羟亚胺在运输途中被警方查获。案发时,枣庄市峄城区坊上农场窝点生产的58件1450千克盐酸羟亚胺被警方当场查获。

    2018年7月8日,枣庄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朱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盐酸羟亚胺共计7298.338千克;明知他人制造毒品,先后5次向关联制毒人员销售“料头”盐酸羟亚胺共计5795千克4次制造K粉1328.25千克,1次未遂,其行为构成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罪和制造毒品罪,应数罪并罚依法惩处。2019年6月26日经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判决认定:被告人朱某某违法生产国家管制的易制毒化学品盐酸羟亚胺共计7298.338千克,先后将生产的5975千克盐酸羟亚胺销售给5个买家牟利。一审以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一百五十万元,与前罪所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十五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一百八十五万元。

    一审宣判后,枣庄市人民检察院以“一审判决对被告人犯制造毒品罪的事实和罪名认定错误,数罪判一罪致量刑明显不当”为由,于2019年7月4日依法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经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部分支持抗诉意见,并通过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发表检察意见2020年3月11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审理依法改判认定:原审被告人朱某某曾因生产、买卖盐酸羟亚胺被刑事处罚,故其对盐酸羟亚胺的特性及用途熟知,对国家将其列入管制范围的情况及原因亦非常清楚。盐酸羟亚胺的用途仅用于生产氯胺酮,不同于国家列管的其他制毒物品。朱某某本人亦供述盐酸羟亚胺卖给个人就是用来制造毒品的。朱某某为牟利伙同吴某某等人共同生产盐酸羟亚胺并由其向胡某某、何某乙、罗某某等多名制毒人员出售,用其制造出大量的毒品氯胺酮,应当认定其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将其所生产的制毒物品销售给他人,依照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与制毒者构成制造毒品共同犯罪。采纳二审检察机关支抗意见,以原审被告人朱某某犯制造毒品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一百五十万元;与前罪所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十五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案例四:临沂依某、周某某等三人贩卖毒品案

     

    2020年4月份,被告人周某某通过微信交易从缅甸的普某某(在逃)处购买毒品。2020年4月12日,被告人普某某将毒品藏匿在包裹中委托依某从境外取回并邮寄到指定地点。依某明知包裹内藏有毒品,为谋取非法利益,仍安排其姑姑赵某某(另案处理)到中缅边境将包裹取到国内。赵某某在瑞丽顺丰快递集散点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邮寄包裹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查扣毒品可疑物4坨,共计101.98克。经检验,该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74.4%。另查明,周某某多次贩卖毒品给被告人马某某,马某某将毒品贩卖给他人牟利

    2020年6月24日,经山东省公安厅逐级指定管辖,莒南县公安局以被告人依某、周某某等四人涉嫌贩卖毒品罪移送审查起诉。莒南县检察院积极引导公安机关毒品来源、交易、邮寄、藏匿等各环节补强客观性证据,从接收毒品现场、躲避检查、帮助邮寄情况、邮寄次数、获利数额等方面收集证据以证明依某的主观犯意,夯实证据基础。经审查认为,依某为赚取好处费帮助普某某以藏匿、蒙蔽手段,逃避边防和快递集散点的检查,为下家邮寄毒品,可以认定主观明知,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作出起诉决定。其姑姑赵某某仅是帮助其侄子接寄物品且未获取好处,难以认定主观明知,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开庭审理前,莒南县检察院充分听取依某等人及辩护人意见,告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认真开展释法说理,促使周某某、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2021年4月14日,莒南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依某等三人贩卖毒品一案,庭审中周某某、马某某认罪悔罪,公诉人发表了从宽处理的量刑建议。依某拒不认罪,公诉人就“主观明知”的法律适用展开了充分论辩,发表了从重处罚的量刑建议。法院采信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以依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周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马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

    针对利用快递寄递毒品这一新型毒品犯罪方式,莒南县检察院深入调研,发现寄递企业存在执行实名收寄、收寄验视和过机安检“三项制度”不到位,快递人员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不强等问题,2021年5月27日,向县域内顺丰、申通、圆通等快递公司发出检察建议书,督促其切实增强寄递安全责任意识,加强监管。同时建议邮政部门加强监管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违规寄递经营行为举报制度,提升社会参与度。2021年10月20日,最高检向国家邮政局发出“七号检察建议”后,莒南县检察院及时向县邮政公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顺丰快递、申通快递等多家单位和企业送达“七号检察建议”,并以此为契机,实地到本县域内快递收寄窗口、物品分拣区,现场查验,随机抽检,发现快递企业责任意识、法律意识明显提升,检察建议取得了预期效果。

     

        案例五:东营赵某某贩卖毒品案

     

    2020年5月至2021年3月,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多次向张某某、申某某、汪某某等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张某某、申某某等人通过电话联系或当面告知赵某某要购买甲基苯丙胺,赵某某从上家购买后在家中或其他指定地点将甲基苯丙胺交付给张某某、申某某等人。其中先后4次向张某某贩卖共0.7克,3450元;先后3次向申某某贩卖,共3700元;先后3次向汪某某贩卖共2.2克,3200元,其中0.6克为未遂。

    2021年4月13日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提请逮捕涉嫌贩卖毒品罪的犯罪嫌疑人赵某某,2021年4月19日垦利区检察院批准逮捕赵某某,2021年6月16日侦查机关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审查起诉阶段,垦利区检察院在充分开展释法说理的基础上,积极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最终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检举揭发其掌握的他人犯罪事实争取立功表现。垦利区检察院将案件线索移交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后,继续跟进案件进展情况,监督垦利分局及时立案侦查。最终,垦利区检察院根据赵某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立功情节等情况,以贩卖毒品罪对赵某某提出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的从宽处罚建议,赵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判阶段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及量刑建议,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赵某某当庭表示不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检察机关依法做出批准逮捕决定后,承办检察官主动对侦查人员的后续调查取证跟踪监督,引导侦查机关以审判标准及时规范收集、补充证据,核查毒品交易微信转账记录、完善交易、取货经过等细节,进一步完善指控犯罪证据体系,确保案件快侦快诉。

    本案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赵某某一直为“零口供”,认为只要自己拒不认罪即无证据可以证明自己的罪行,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向赵某某详细解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意义及对量刑的影响,进一步了解赵某某的成长经历等情况,多次对赵某某进行讯问,发现赵某某和大多数毒品案件嫌疑人一样担心主动认罪反而会导致自己量刑过重。承办检察官主动联系赵某某家人,详细说明赵某某案件情况,后在其家人为其聘请的辩护律师的参与及同步录音录像下,在充分保障和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的基础上,通过证据开示详细向赵某某说明拟指控的其犯罪事实及相关证据情况,详细解释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可获得的从轻处罚幅度,及其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以消除其畏罪思想;与此同时,结合其家庭情况,对其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说明毒品犯罪对其本人、家庭及整个社会的危害,最终赵某某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积极检举揭发其掌握的他人犯罪事实。

    赵某某检举揭发其曾通过刘某某购买过甲基苯丙胺用于吸食,在承办检察官详细讯问其毒品交易过程时,赵某某称其毒资是通过李某某的银行卡支付给的刘某某,承办检察官认为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李某某涉嫌洗钱罪,遂向垦利分局移交案件线索,并向公安机关提出侦查取证要求、方法和途径,如在同步录音录像下讯问李某某将银行卡借给刘某某使用的细节及其是否知道刘某某贩卖毒品、是否曾帮助收取毒资,提取赵某某购买毒品时的支付交易明细等,及时固定相关证据;垦利分局取证后对李某某立案侦查,承办检察官又督促侦查机关对刘某某进行并案侦查,最终,刘某某、李某某分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和有期徒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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