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4日11时许,被告人孙某晓在青岛市某大厦姜某辉(已判刑)的住处向姜某辉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2包。当日13时许,姜某辉被抓获,当场在其卧室内查获白色晶体2包,净重398克。经鉴定,上述2包白色晶体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甲基苯丙胺含量分别为74.2%、75.7%。
2020年12月16日,被告人孙某晓与被告人程某锋以贩卖为目的、预谋到四川省被告人王某处购买甲基苯丙胺,王某联系其表弟被告人杨某欲从黄某林(另案处理)处购买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孙某晓、程某锋。
同年12月17日,孙某晓、程某锋、孙某驾乘车辆从山东省青岛市出发,于12月19日到达重庆市,后换乘程某锋租赁的轿车,三人携带现金人民币30万元于当日到达四川省某县王某住处。黄某林将约4000克甲基苯丙胺送至王某住处门口,经杨某、王某刚交给王某,王某在其住处将上述毒品卖给孙某晓、程某锋。孙某晓将30万元现金经孙某交给王某刚、杨某,杨某交给黄某林;孙某晓、程某锋又以转账方式支付人民币16万元至黄某林、王某提供的账户。
19日22时许,孙某晓、程某锋、孙某驾乘车辆携带上述毒品返回重庆市,后驾乘车辆于12月21日到达山东省青岛市。王某、杨某、王某刚驾乘车辆跟随孙某晓等三人抵达青岛。两车行至青岛市某高速公路出口处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从孙某晓车辆后备箱内查获白色晶体4包,净重3987克。
经鉴定,上述4包白色晶体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甲基苯丙胺含量分别为50.4%、51.9%、50.8%、69.2%。综上,孙某晓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4385克;程某锋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3987克;王某、杨某、王某刚贩卖甲基苯丙胺3987克;孙某运输甲基苯丙胺3987克。
许某春贩卖运输毒品案
被告人孙某晓、王某、杨某、程某锋、王某刚、孙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规定,孙某晓、程某锋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大,其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王某、杨某、王某刚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大,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孙某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大,其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
被告人许某春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贩卖甲基苯丙胺类毒品数量大,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
6月22日上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孙某晓等6人特大贩卖、运输毒品案,许某春贩卖毒品案一审公开宣判,7名被告人获刑。其中,被告人孙某晓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王某、杨某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程某锋、许某春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两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七年,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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