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山东省高院已对山东省东营市原副市长陈兴銮受贿、贪污、挪用公款一案作出二审宣判,依法判处陈兴銮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陈兴銮曾先后担任东营市经贸委副主任,市油地校结合办公室副主任,广饶县委副书记、代县长,东营区委书记,东营市副市长。法院审理查明,自1999年夏至2008年7、8月间,陈兴銮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建筑材料等财物,为他人谋取职务晋升、调整、项目审批、工作协调等方面的利益,收受或者索取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186万余元;两次侵吞公款共计人民币98万余元;挪用公款共计人民币1650万元供其个人持有股份的汇丰盐业公司使用。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陈兴銮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宣判后,陈兴銮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陈兴銮受贿、贪污、挪用公款一案认定犯罪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鉴于其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认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涉案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遂依法作出改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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