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7日,东营中院对韩波、张杰等14名被告人盗窃原油案进行宣判,以盗窃罪判处韩波等被告人十五年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至2009年8月,被告人韩波、张杰组织被告人马东军、郑尊国、巴兵、史百军、屈良辉、苏志虎、孙昌林、张志斌、史百军、燕子亮、李宁宁、王卫博,勾结、收买胜利油田东辛采油厂采油一矿押运员袁梦堂、张忠民、任克萍、郑文红等人和山东胜利新大实业有限公司罐车司机谭风雷、张加伟、董少华、易德胜、张相成、李波等人,先期采用到单位卸油点卸油时剩余部分原油,并运至韩波、张杰等人早已准备好的倒油窝点进行藏匿、销赃,后期直接采用克隆山东胜利新大实业有限公司"鲁E06432"车作案,由押运员和司机开上韩波、张杰等人准备好的 "克隆车"到油井上装油后开回,由被告人直接将原油运送销赃。通过上述手段,韩波、张杰等被告人共盗窃原油价值269万余元。法院审理认为,涉案14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盗窃罪,遂依据各自涉案的数额、情节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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