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认定:张某在1993至2003年在担任齐河县审计局办公室主任兼会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用收入不记账的手段,将县审计局收取该县地税局、电业公司等单位的审计费、办公费等共计38000元占为已有;2003年2月份审计局前后任局长交接之时,张采取重复报销、虚开发票、变造发票的方式,在审计局账上虚报款项117550元,将其中107550元占为已有;同时张某还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在家中非法存放猎枪一支、子弹五发。
客某在2005年至2008年期间,利用其主审该县多所中小学教学楼工程的职务之便,向工程承包人索要好处费共计14万元,并为其谋取利益;2001年至2008年,客某利用职务便利,采用收入不记账的手段,将从县建设银行、工商局等单位收取的工程审计费共计18600元占为已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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