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保险诈骗罪-滨州刑事律师东营刑事辩护律师
发布人:admin 时间:2019-03-21 11:53:46
保险是人们生活中抵御风险、补偿损失的救济措施。 可有的人却把这种措施当成发财的门路,故意制造车辆事故,然后寻求保险赔付,岂不知这是一种违法甚至犯罪行为。近日,5名“ 聪明” 青年人就被滨州市滨城区法院以犯保险诈骗罪判了刑罚。
看看他们的骗保行为:2008年3月的一天,彭某酒后驾驶帕萨特汽车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损事故。 为骗取保险赔偿,他指使平某冒充驾驶员,后彭某据此向投保的某保险公司索赔10469 元。2008年 4月的一天,卫某提议并与薄某、可某预谋伪造交通事故进行保险诈骗。当晚,薄某、可某分别驾车到达滨城区渤海二路与北外环路路口处,薄某驾桑塔纳汽车在选择好的事故地点故意撞击可某停放好的赛欧汽车,编造交通事故,后薄某据此向赛欧汽车投保的某保险公司报案索赔,骗取理赔款35600元。
自 2007年 11 月至 2008年 6月,卫某、可某、薄某、彭某、平某5人,利用故意开车撞击路边石头、树木和制造车辆交通事故的方式,骗取理赔款。卫某参与保险诈骗三次(其中未遂一次),诈骗金额 37870元;可某参与保险诈骗三次(其中未遂一次),诈骗金额40465.73元;薄某参与保险诈骗一次,诈骗金额35600元;彭某参与保险诈骗三次(其中未遂一次),诈骗金额11069 元;平某参与保险诈骗一次,诈骗金额10469元。审理过程中,卫某的近亲属、彭某积极交纳退赔款。
法院认为,卫某、可某、薄某、彭某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彭某、平某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原因,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保险诈骗罪,依法应处5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卫某、可某、彭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保险诈骗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对其所犯保险诈骗罪从轻处罚。卫某、可某、彭某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酌情可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以犯保险诈骗罪判处:卫某有期徒刑2 年 6 个月,并处罚金3 万元;可某有期徒刑1年 6 个月缓刑1年 6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薄某有期徒刑1 年 6 个月缓刑1年 6 个月,并处罚金25000 元;彭某拘役6个月缓刑6 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平某罚金1万元。